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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嗣再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05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嗣再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05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7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6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35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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