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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甲○○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編號一、編號二之罪;
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因編號一與編號二之罪,係於編號四案件確定後所另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及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
依前開說明,本件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決定之,並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應併說明。
四、原聲請書所附之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三之部分,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案號誤植為96年度上訴字第3021號、判決日期誤植為96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案號誤植為96年度台上字第6258號、確定判決日期誤植為96年11月15日,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三所示,應一併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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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機關年度│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之│確定│備 註│
│ │ │ │日期│案號 │法院 │ │法院 │ │ │
│ │ │ │ │ ├─────┤ ├─────┤ │ │
│ │ │ │ │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法│ │ │
│ │ │ │ │ │法院之案號│日期│院之案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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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毒品│有期徒│97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97年│同左 │97年│ │
│ │ │刑4月 │1月 │法院檢察署97│方法院97年│10月│ │11月│ │
│ │ │ │28日│年度偵字第 │度易字第 │28日│ │17日│ │
│ │ │ │ │6226號 │135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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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毒品│有期徒│97年│臺灣臺北地方│本院98年度│98年│同左 │同左│與編號三│
│ │ │刑6月 │2月 │法院檢察署97│上訴字第 │7月 │ │ │之罪另經│
│ │ │ │間 │年度偵字第 │2310號 │28日│ │ │定應執行│
│ │ │ │ │5306號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7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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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毒品│有期徒│96年│同上 │同上 │同上│最高法院 │98年│與編號二│
│ │ │刑7年6│11月│ │ │ │98年度臺上│10月│之罪另經│
│ │ │月 │間 │ │ │ │字第5911號│15日│定應執行│
│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7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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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毒品│有期徒│95年│臺灣士林地方│本院96年度│96年│最高法院 │96年│ │
│ │ │刑3年 │8月 │法院檢察署95│上訴字第30│8月 │96年度臺上│11月│ │
│ │ │10月 │2日 │年度偵字第 │21號 │23日│字第6258號│15日│ │
│ │ │ │ │969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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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毒品│有期徒│95年│臺灣臺北地方│本院98年度│98年│最高法院 │98年│ │
│ │ │刑8年6│6月 │法院檢察署95│上更㈠字第│7月8│98年度臺上│9月 │ │
│ │ │月 │間 │年度偵字第23│154號 │日 │字第5422號│24日│ │
│ │ │ │ │872號、23873│ │ │ │ │ │
│ │ │ │ │號、2387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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