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657,2010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44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由最高法院以93年度臺上字第384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7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 3月8 日法矯字第0999006881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