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658,2010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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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58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39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7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7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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