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660,2010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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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99年2月10日之執行指揮書(99年度執更沛字第2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判刑確定,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①98年執沛字第1513號執行指揮書,是否累犯:否②99年執更沛字第 238號執行指揮書,是否累犯:是。

聲請人所犯案件均係同一案件,故並不屬累犯,故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更沛字第 238號執行指揮書就「是否累犯:是」之備註欄記載,顯係有誤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甲○○前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6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436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97年5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復於97年9月2日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宋其祐,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7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等情,此有聲請人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聲請人甲○○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前開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無疑義。

聲請人聲明異議,認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99年執更沛字第238號執行指揮書就「是否累犯:是」之記載顯有誤會。

綜上,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就「是否累犯:是」之記載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聲請人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並無可採,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蔡 新 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 桂 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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