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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吸用麻藥、變造特種文書及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6 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及5年6 月,其中吸用麻藥及變造特種文書部分未據上訴而確定,另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87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320號上訴駁回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253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
又犯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431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790號上訴駁回確定。
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1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7年7月確定。
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8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吸用麻藥、變造特種文書及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及5年6月,其中吸用麻藥及變造特種文書部分未據上訴而確定,另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 87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320號上訴駁回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253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
又犯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431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790號上訴駁回確定。
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7年7月確定。
於91年11月8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9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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