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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所犯贓物罪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贓物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民國97年2月13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11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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