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707,2010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受刑人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爰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42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決在卷可稽。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係3年以下有期徒刑,顯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其因此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應合於易科罰金之要件。

茲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