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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9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上訴後,嗣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4103號及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12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8日送監執行。
茲甲○○於99年3月11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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