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721,2010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度重訴緝字第16號判處無罪,上訴本院88年度重上更㈣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並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10號駁回確定。

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53號函,臺灣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