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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5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並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990 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99007909號函、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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