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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甲○○於97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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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1 │ 02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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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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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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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7年1月16日 │ 97年1月間 │ 97年1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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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 │ 臺北地檢 │ 臺北地檢 │
│年 度 及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2225號 │ 97年度偵字第2225號 │ 97年度偵字第22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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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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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7年上更一字第585號 │ │ 98年上更二字第296號 │
│ │案 號│ (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 │ 98年上更二字第296號 │ (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 │
│ │ │ 97年上訴字第3065號) │ │ 97年上更二字第2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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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98年3月10日 │ 99年1月21日 │ 99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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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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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98年台上字第2355號 │ 98年上更二字第296號 │ 98年上更二字第296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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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定│ │ │ │
│ │ │ 98年4月30日 │ 99年2月11日 │ 99年2月11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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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檢 │臺北地檢 │臺北地檢 │
│ 備 註 │98年度執他字第1942號 │99年度執續字第2號 │99年度執續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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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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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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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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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7年1月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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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 │ │ │
│年 度 及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222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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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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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8年上更二字第296號 │ │ │
│ │案 號│ (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 │ │ │
│ │ │ 97年上更二字第29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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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99年1月2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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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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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98年上更二字第29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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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定│ │ │ │
│ │ │ 99年2月11日 │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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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檢 │ │ │
│ 備 註 │99年度執續字第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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