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736,2010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0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888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聲請書誤繕1 年7 月)確定。

受刑人於97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43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