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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50,000元,上訴貴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99 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6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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