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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67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2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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