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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09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6 月27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99年3 月17日法矯字第099900789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37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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