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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629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另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55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63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2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3 月17日法矯字第099900726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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