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821,201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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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侵占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85號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1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4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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