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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所為99年度上訴字第478 號判決提起上訴,因聲請人提起上訴三審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78 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本件聲請人辯稱其上訴並未逾越法定期限,上開裁定不合法云云。
惟上開上訴駁回裁定並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揆諸前開規定,即非聲明異議之對象。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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