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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34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裁定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毒抗字第207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就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始得聲請再審,如就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有關再審之規定自明。
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再審人甲○○就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毒抗字第207號之確定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提起再審,揆之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不合法律規定之聲請再審程序,本院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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