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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49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柳順良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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