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減,88,2010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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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月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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