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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並宣告緩刑二年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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