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減,92,2010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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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之罪,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在案,惟被告因在泰國另犯案,在泰國執行,以致無法回國,而遭通緝,至九十九年六月二五日始遣返回國,並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之未自動歸案,實未能歸案,請准依上開規定減刑等語。

二、聲請人固提出護照內頁,其上載有出入境時間,並提出所謂之泰國監獄出監證明影本,惟有關出監證明為泰文,且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其真實性及內容如何?均難遽信,是本件宜待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文書,並附上中文譯文,方得審認。

從而,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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