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賠,28,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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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賠字第28號
冤獄賠償
聲 請 人 蔡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無罪判決書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冤獄賠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無罪…裁判書之正本…」、「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冤獄賠償法第5條第4款、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冤獄賠償,其聲請書未依上開規定附具無罪確定裁判書之正本,足見本件聲請,顯與法定程式未合,爰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如不予補正,本院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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