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1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一造辯論終結。
茲因被告於辯論結終後具狀請求改期審理,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更新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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