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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8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215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即99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庚○○部分撤銷。
庚○○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9記事本柒本、編號23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密碼貳張、編號25筆記本壹本、編號28員工資料壹份均沒收。
事 實
一、庚○○、張曉民(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分別係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23巷34號新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興保全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與當時無業之李蓓蓓(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緩刑4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之為常業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3年2月間起至同年5月20日止,在臺北縣烏來鄉忠治村堰堤75號溫泉山莊宿舍等處,由庚○○、李蓓蓓或與張曉民以投資法拍屋、股票及成立公司等為由,向己○○、戊○○、丁○○、乙○○、甲○○、丙○○稱毋須出資,只須提供個人信用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以培養個人信用額度,做為日後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作為投資之資金,為防止合約期間亂刷信用卡導致信用破產,要求己○○等人將申請取得之信用卡、現金卡交由庚○○、李蓓蓓與張曉民統籌保管使用,並由庚○○等人幫渠等清償貸款、卡費等債務,己○○、戊○○(以其配偶己○○名義)、丁○○、乙○○、甲○○、丙○○等人因而與庚○○或張曉民簽立合作期間3年、須配合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等內容之協議書,並由庚○○、李蓓蓓、張曉民為下列行為:㈠庚○○、李蓓蓓與張曉民均明知甲○○、丁○○、乙○○並未任職於新興保全公司,竟於93年3月間,指示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在新興保全公司內,填載不實之前開三人92年度之扣繳憑單、甲○○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乙○○之在職證明等業務上文書,庚○○等人即連續持丁○○、乙○○之上開不實資料向宏洋有限公司(為信用卡等代辦公司)行使,作為向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銀行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之用,致使上述銀行等承辦人員誤認丁○○、乙○○等人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之資料為正確,因而陷於錯誤,均予核可,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附表三所示之現金卡予庚○○等人,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三所示各家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現金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
㈡庚○○、李蓓蓓持乙○○、甲○○等人上開不實之扣繳憑單、勞保加保申報表、在職證明等資料,向附表一所示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己○○之申辦資料為真正),表示己○○、乙○○、甲○○等人確有還款之能力及意願,致各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附表一所示款項,由庚○○等人取款後花用。
㈢己○○、丁○○、丙○○將其等向附表二所示銀行申請取得之信用卡,交付庚○○、張曉民、李蓓蓓後,庚○○、張曉民、李蓓蓓等人即共同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反覆為下列相同之行為,而以之為常業:⒈庚○○於如附表二編號1、2、6至9、11至16、18、19、28至40、43至45、47、48、50、52、53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所示己○○之信用卡;
李蓓蓓於如附表二編號60、73、75、81、82、84、87、91至108、110至119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所示丙○○之信用卡,交付各該店店員,分別刷用附表二上開編號內所示之金額,以購買商品,表示己○○、丙○○在該特約商店消費,同意依信用卡契約條款付款,使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誤認己○○、丙○○會依信用卡契約條款付款而陷於錯誤,交付庚○○、李蓓蓓所購買之商品,且以該等簽帳單向附表二上開編號內所示銀行請款,該等銀行亦因此陷於錯誤而代為墊付消費款項,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上開編號內所示特約商店及銀行。
⒉又庚○○於如附表二編號3、4、5、10、17、20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李蓓蓓於如附表二編號61、62、64至70、76、80、88至90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分別持附表二上開編號內所示己○○、丙○○之信用卡,交付各該店店員,表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刷用附表二上開編號內所示金額,以購買商品或服務,使店員誤認己○○、丙○○會依信用卡契約條款付款而陷於錯誤,交付庚○○、李蓓蓓其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並據以向附表二上開編號內所示銀行請款,該等銀行亦因而陷於錯誤代為墊付消費款項,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上開編號內所示之特約商店及銀行。
⒊再庚○○於附表二編號21至27、41、42、46、49、51所示之時間;
李蓓蓓於附表二編號59、63、71、72、74、77至79、83、85、86、109所示之時間;
張曉民於附表二編號54至58所示之時間,以信用卡預借現金之方式,持用信用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二上開編號內所示之現金,該等銀行因而陷於錯誤而借出款項,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上開編號內所示銀行。
㈣己○○、戊○○、乙○○、丁○○、丙○○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辦理現金卡後,交由庚○○、李蓓蓓於附表三編號1至18、28所示之時間;
由張曉民於附表三編號19至27所示之時間,至銀行所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連續持用現金卡使用表示借用如附表三上開編號內所示之現金,該等銀行因而陷於錯誤而由自動付款設備交付庚○○等人附表三上開編號內所示款項,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三上開編號內所示銀行。
二、嗣經警循線於93年5月19日,分別對庚○○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5巷7號11樓之1、李蓓蓓位於臺北市○○○路409號5樓之13之住所,及位於臺北市○○路○段103號8樓之2之新興公司執行搜索而查獲,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庚○○於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㈢第81頁反面、第95頁、本院卷第53項至55頁、第103頁反面至110反面),核與同案被告李蓓蓓、張曉民供述各情相符,復經證人己○○(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39至41頁、第106、107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73至78頁)、戊○○(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46、47、107、108頁)、丙○○(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49至51頁、第108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89至94頁)、乙○○(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55至57頁、第59、60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114至116頁,原審卷㈡第119至121頁)、甲○○(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103、104頁)、丁○○(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121至123頁)、證人即宏洋有限公司員工張益彰(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29至31頁)等人指證屬實,並有協議書(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8至10頁、第80至83頁、第43至45頁、第52至54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58至60頁、第110至112頁)、各類所得扣繳既免扣繳憑單(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17、19、37、39、111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108、131、132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㈡第246頁)、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20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109頁)、宏洋有限公司面談紀錄表(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18、34至36頁)、監視錄影畫面(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52、53頁,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㈡第176至181、190、193頁),薪資暨在職證明(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㈡第185、254頁),以及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現場照片(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㈡第311至322頁)、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證,應堪徵信。
雖被告庚○○否認與同案被告李蓓蓓、張曉民就附表一所載6筆信用借貸部分,有常業詐欺罪犯行,辯稱:帳冊有記載領取分紅獲利的情形,也有記載我幫他們還錢的情形云云,而其原審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每一個被害人都有與被告到丁志遠律師那邊去簽投資協議書,丁志遠律師也有告知被害人這樣投資是有風險的,從扣押物品帳冊也可看出,投資初期被害人有向被告領取投資獲利,被害人也有在帳冊上簽名,如果被告有詐欺意圖,也不會按月給被害人獲利,被告也借出20萬元給己○○云云;
惟被告庚○○坦承甲○○之92年度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之業務上文書係虛偽不實,已如前述,衡以審核信用貸款之銀行承辦人員如果知悉上開業務上之文書係虛偽不實者,自不會據此核可信用貸款案並予撥款,係顯而易明,是被告庚○○就此部分自會使核可信用貸款銀行陷於錯誤而共同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甚明;
至於被害人己○○等人分別簽訂「合作投資計畫之資金籌措及運用等事宜」協議書,約定契約內容由被告等人負責繳納貸款及有見證人丁志達律師之「通知」暨扣案之帳冊內容可證,此能證明己○○、甲○○、乙○○3人於向銀行申請信用借貸、刷卡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時,事先已有同意,並非被害人而已,然就共同使信用貸款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之犯行部分,被告庚○○顯難免負此部分之罪責至明。
堪認被告庚○○之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庚○○之上開犯行,因罪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總統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即從舊從輕原則。
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澈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
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本案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⒈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⒉修正後刑法業將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刪除,惟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共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常業詐欺犯行,如分論併罰,以法定最重本刑計算,其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過常業詐欺罪之最重本刑,故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同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而被告行為時法,就連續數行使偽造文書行為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為,從一重處斷並加重其刑,而就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之數罪,從一重處斷;
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就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及牽連犯。
⒋又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反面解釋,被告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經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屬依法減刑之範疇,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㈡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
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參照)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犯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或盈虧、經營時日之長短,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判例可憑。
查本件被告庚○○與同案被告李蓓蓓、張曉民等3人填製丁○○(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乙○○(申辦現金卡)、甲○○(申辦信用貸款)不實之扣繳憑單等業務上文書,連續持向銀行申辦貸款及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之用,致上述銀行承辦人員誤認渠等申辦信用貸款、申請現金卡及信用卡之資料為正確,因而陷於錯誤,均予以核可貸款及發給信用卡、現金卡,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貸款款項、附表二所示信用卡、附表三所示現金卡等,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二、三所示各家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貸款、信用卡、現金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被告庚○○與同案被告張曉民利用任職新興保全公司辦理相關業務之機會,取得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分別供被告庚○○、同案被告李蓓蓓、張曉民使用,足見被告庚○○與同案被告李蓓蓓、張曉民等3人間有犯意聯絡,為達自己犯罪之意思,實行整體犯罪之一部分,應對於有犯意聯絡之詐欺結果,共同負責。
被告庚○○以在新興保全公司之職位以實行前述詐欺行為,反覆為同種類行為,業據被告庚○○與同案被告李蓓蓓、張曉民3人供承在卷,足徵被告庚○○與同案被告李蓓蓓、張曉民3人係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反覆從事詐欺為目的之犯罪,並恃以為常業。
核被告庚○○所為,係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庚○○與同案被告李蓓蓓、張曉民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庚○○與同案被告李蓓蓓、張曉民3人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填載不實之前揭92年度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在職證明之業務上文書,為間接正犯。
被告庚○○多次行使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多次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上開常業詐欺、連續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與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從一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係新興保全公司之總經理,與當時無業之李蓓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之為常業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自93年2月間起至同年5月20日止,在臺北縣烏來鄉忠治村堰堤75號溫泉山莊宿舍等處,由庚○○、李蓓蓓或與張曉民以投資法拍屋、股票及成立公司為由,向己○○、戊○○、丁○○、乙○○、甲○○、丙○○誆稱毋須出資,只須提供個人資料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使用以培養個人信用額度,及申請信用貸款,以便日後向銀行申請較大額度之信用貸款,作為投資之資金,為免合約期間亂刷信用卡致信用破產等為由,要求己○○等人提供個人所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交由庚○○、李蓓蓓與張曉民統籌保管使用,庚○○等人會幫渠等清償貸款、卡費等債務,致己○○、戊○○、丁○○、乙○○、甲○○、丙○○陷於錯誤,除戊○○同以其配偶己○○名義外,因而與庚○○或張曉民簽立合作期間3年、需配合申辦信用卡、貸款等內容之協議書,並聽從庚○○、李蓓蓓、張曉民為以下之行為:⒈己○○、乙○○、甲○○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取得款項後,由庚○○、李蓓蓓朋分花用;
⒉己○○、丁○○、丙○○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與庚○○、李蓓蓓後,由庚○○、李蓓蓓分別偽簽己○○、丁○○、丙○○等人之署名於簽帳單上,並假冒為真正持卡人持以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購買商品,或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連續以鍵入借款密碼之不正方式,致使各該金融機構之自動提款機識別系統陷於錯誤,乃陸續依預借現金之方式支付現金與庚○○、李蓓蓓;
⒊己○○、戊○○、乙○○、丁○○、丙○○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辦理現金卡後,由庚○○、李蓓蓓假冒有提款權人,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向自動提款機提領款項供作己用;
均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因認被告庚○○就此部分亦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連續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與刑法第210條、第216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據證人己○○(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39至41頁、第106、107頁)、戊○○(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46、47、107、108頁)、丙○○(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49至51頁)、乙○○(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55至57頁)、甲○○(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103、104頁)、丁○○(見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121至123頁),均稱其等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作為投資之資金,且為了培養個人信用額度,以便日後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己○○等人並將個人所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交由被告庚○○、李蓓蓓與張曉民統籌保管,告訴人丙○○於本院時亦稱:當時有同意庚○○使用信用卡或是現金卡拿去刷卡及預借現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54頁),告訴人甲○○於本院時亦稱:當時有同意庚○○等人使用我的扣繳憑單及勞工保險加保單及在職證明等不實資料去申請信用貸款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且稽之卷內資料,被告庚○○與同案被告李蓓蓓於93年5月5日12時2分通訊監察譯文:「B(己○○):蓓蓓,剛剛台中企銀打電話過來,說我那個還沒匯?A(李蓓蓓):什麼東西。
B:台中企銀的,匯到我的郵局的…,A:這個月嗎?B:5日給日盛、遠東、台中企銀這三家…剛剛台中企銀打電話來,…趕快去繳。
A :這個月。
B:對。
A:這個月還沒。
B:趕快去繳。
A:有了,萬泰而已,啊是遠銀…。
B:遠銀有寄到。
A:對。
B:萬泰我剛剛打電話過去,他要查看看…。
A:我是說那2家。
B :現金卡…。」
於同日17時15分之通訊監察譯文:「B:蓓蓓那個富邦銀行信用卡…白金卡怎麼還沒有繳。
A:怎麼可能,銀行是在幹什麼。
B:剛剛銀行打電話給我,白金卡18, 000,你是額度用滿嗎?A:什麼18,000…啊對,差不多,你裡面是25。
B:28日到期,怎麼到現在還沒有繳。
A:有…1 萬多元,在庚○○那邊。
B:說要用ATM轉帳,最晚明天,我說不可能。
A:煩死了,美琪、志宏現金卡不要用了…還說什麼我要給他多少錢,什麼卡都沒有辦下來,還要叫我給他錢,搞不清楚狀況,我要去那邊跟他講清楚。」
(見93年度警聲搜字第704號卷第8、10頁),足見己○○等人對於被告使用其等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辦理信用貸款之事均屬知情,又依附卷由被告庚○○與被害人己○○等人分別簽訂「合作投資計畫之資金籌措及運用等事宜」之協議書,雙方協議約定(己○○等為甲方,被告庚○○為乙方,均由律師丁志達見證)之內容如下:「第1條:雙方合作投資期間為期3年,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次日起算。
即自93年3月10日起至96年3月9日止。
第2條:雙方合作投資期間,甲方同意於新台幣陸佰萬元範圍內,提供個人信用作為資金籌措之用(包括但不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申請信用卡等方式),由乙方統籌規劃,甲方應配合辦理相關申請手續。
但信用卡不得作為融資之工具。
第3條:前條籌措所得之資金,甲方同意交由乙方全權投資運用(包括但不限於買賣房地、股票及投資公司);
乙方應每月計算報告盈虧情形,若有利潤雙方平均分配,虧損亦同。
第4條:為維護甲方個人信用,確保資金籌措無虞,甲方同意於合作投資期間,除乙方規劃之資金籌措行為外,不得擅自向金融機構為借貸、融資等行為:就甲方為籌措資金所生之貸款利息,乙方應按時繳納,不得影響甲方個人信用。
第5條:乙方依本協議書所為之投資行為,應以甲方名義為之。
惟未經乙方同意,就登記於甲方名下之權利(如房屋、股票、股份),甲方不得處分;
如有違反,甲方除同意給付該處分標的市價或買賣價金(以二者中,價高者為準)之半額予乙方做為懲罰性違約金外,若有其他損害,乙方仍得請求賠償。
第6條:任何一方若有違反本協議書之行為,除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另另給付新台幣300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他方並得終止本契約。
第7條:合作技資期間屆滿或契約經終止時,乙方應以盈虧分配後之全部剩餘資金,將甲方為籌措資金所為之借貸等債務清償。
第8條:本協議書乙式3份,雙方及見證律師各執乙份為憑。
」另由見證之律師丁志達所出具通知書附在協議書後之通知,復載明通知雙方協議之該協議所隱藏之契約危機如下:「律師告知之內容如次:本契約所隱藏之契約危機如次;
一、如乙方未將借貸後之金額清償,甲方可能涉及刑事詐欺併其一生之信用破產。
二、甲方應注意信用卡不流用於地下錢莊,或其他融資之地方。
三、甲方應注意信用借貸時,清償之期日,以查明甲方是否按時清償借款本律師要求契約應有最高借貸之金額,雙方合意以新台幣600萬元整為上限。
本律師要求借貸而買受之房屋或股票,應以甲方名義為之。
信用卡不得作為融資之工具,甲方應隨時注意其使用情形。
在上開條件下,本律師始同意見證。
本律師告知甲方,應隨時查明以其名義買受之股票或不動產之處分情形,特別注意所借貸之金額是否已按時清償。
本律師已就雙方之身分證與本人核對無誤。
本律師業已再三解釋契約對於甲方之危機,並提醒甲方注意。
本律師要求,簽約後7天內,雙方當事人之一方仍得解除契約」,以上參見附卷之各該協議書(見93年度偵字第9215號卷第8至10頁、第43至45頁(己○○)、第52至54頁(丙○○),93年度偵字第12279號卷㈠第58至60頁(丁○○)、第110至112頁(甲○○)。
另由被告庚○○提出,由被告登載之帳冊以觀,其內登載者為「己○○、甲○○、丙○○、乙○○、王茂盛、戊○○」等6人之與被告庚○○之金錢往來資料,其中就己○○、甲○○、乙○○等3人部分,分別載有向日盛等銀行借款之內容、其等3人向被告收受、預借金錢,或由代付代辦手續費等款項之事實,己○○、甲○○、丙○○、乙○○4人並在帳冊上簽名。
由前開所載之協議書、律師通知及帳冊所載,足見告訴人己○○、甲○○、丙○○、乙○○等4人就帳冊所載內容,予以證實(其餘2人未簽名),及銀行信用借貸部分,告訴人甲○○等人有同意並曾由被告代付部分利息、代辦費,以及告訴人等知悉前開投資風險之事實,亦證前開各告訴人就附表一、二、三所載申請信用貸款及以信用卡簽帳、現金卡提領現款部分,告訴人等有同意被告庚○○等人得持其不實之扣繳憑單等資料辦理信用貸款取得款項及以信用卡作一般消費簽帳、使用現金卡向銀行提領現款,又綜觀全案卷證資料,並無證據顯示告訴人己○○、戊○○、丁○○、乙○○、甲○○、丙○○此部分確有遭詐騙,故難以此遽認被告亦有此部分之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庚○○有此部分犯行,惟因此部分行為與前開經起訴論罪科刑之犯罪行為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對被告庚○○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見,惟查原審告訴人己○○、戊○○、丁○○、乙○○、甲○○、丙○○對於被告庚○○使用其等信用卡、現金卡及申辦信用貸款等均屬知情,並同意被告使用,原判決認定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常業詐欺、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自有違誤。
被告庚○○等人係經同意使用己○○、丙○○之信用卡,即無偽造署押之問題,原審諭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己○○」、「丙○○」署押,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本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足取,惟原判決就被告庚○○部分既有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就被告庚○○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庚○○有詐欺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庚○○與同案被告李蓓蓓、張曉民等人以投資為名,明知甲○○、丁○○、乙○○並未任職於新興保全公司,竟以不實前開3人之92年度扣繳憑單、甲○○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乙○○之在職證明之業務上文書,以作為向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之用,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二、三所示各家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發卡銀行、特約商店、貸款銀行所生危害之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又中華民國犯罪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並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庚○○所犯上開常業詐欺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扣案附表四編號19記事本7本、編號23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密碼2張、編號25筆記本1本、編號28員工資料1份,係被告庚○○、同案被告李蓓蓓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其餘附表四所列之物,有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但非被告所有,或係非供本案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6條、第340條、第339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壬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行為人 │ 被害人 │信貸銀行 │辦理信貸時間 │信貸金額 │
├─────────┼──────┼───────┼─────────┼──────┤
│庚○○、李蓓蓓 │ 己○○ │慶豐銀行 │93年3月9日 │15萬元 │
├─────────┼──────┼───────┼─────────┼──────┤
│庚○○、李蓓蓓 │ 己○○ │台新銀行 │93年3月9日 │12萬元 │
├─────────┼──────┼───────┼─────────┼──────┤
│庚○○、李蓓蓓 │ 己○○ │富邦銀行 │93年3月19日 │30萬 │
├─────────┼──────┼───────┼─────────┼──────┤
│庚○○、李蓓蓓 │ 乙○○ │慶豐銀行 │93年3月15日 │19萬元 │
├─────────┼──────┼───────┼─────────┼──────┤
│庚○○、李蓓蓓 │ 乙○○ │國泰世華銀行 │93年3月30日 │20萬元 │
├─────────┼──────┼───────┼─────────┼──────┤
│庚○○、李蓓蓓 │ 甲○○ │台新銀行 │93年3月16日 │12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發卡銀行 │卡號 │消費時間 │ 消費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應沒收之物 │
├──┼───┼─────┼─────┼─────┼───────┼─────┼───────────────────┤
│ 1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2/29 │ 昱昇餐廳 │90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 2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2/29 │ 中國石油復興 │82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一枚 │
├──┼───┼─────┼─────┼─────┼───────┼─────┼───────────────────┤
│ 3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0 │ 全國加油站景 │1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美店 │ │ │
├──┼───┼─────┼─────┼─────┼───────┼─────┼───────────────────┤
│ 4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1 │ 全國加油站板 │122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橋店 │ │ │
├──┼───┼─────┼─────┼─────┼───────┼─────┼───────────────────┤
│ 5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1 │ 全國加油站板 │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橋店 │ │ │
├──┼───┼─────┼─────┼─────┼───────┼─────┼───────────────────┤
│ 6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1 │ 浪漫一生餐廳 │1056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 7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2 │ 大味商行 │195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 8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2 │ 光寶眼鏡有限 │96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 9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2 │ 大味商行 │66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0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全國加油站板 │138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橋店 │ │ │
├──┼───┼─────┼─────┼─────┼───────┼─────┼───────────────────┤
│11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誠品板橋店 │48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2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磨菇坊西餐廳 │286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3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5 │ 新竹百客士公 │150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00000000 │ │ 司-板橋 │ │一枚 │
├──┼───┼─────┼─────┼─────┼───────┼─────┼───────────────────┤
│14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6 │ 聖瑪莉 │67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15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16 │ 風訊通訊 │15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16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1 │ 誠品板橋店 │744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7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2 │ 全國加油站景 │12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美店 │ │ │
├──┼───┼─────┼─────┼─────┼───────┼─────┼───────────────────┤
│18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2 │ 家樂福板橋店 │4462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9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4 │ 浪漫一生餐廳 │99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20 │己○○│ 日盛銀行 │00000000 │93/3/25 │ 全國加油站景 │125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美店 │ │ │
├──┼───┼─────┼─────┼─────┼───────┼─────┼───────────────────┤
│21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6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2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6 │ 上海商業儲蓄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3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7 │ 富邦商業銀行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24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8 │ 台新商業銀行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25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2/29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6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7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28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4 │ 浪漫一生餐廳 │74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29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5 │ 全民興業股份 │225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30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5 │ 加得滿股份有 │117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銀行 │00000000 │ │ 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31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今日股份有限 │3174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公司 │ │一枚 │
├──┼───┼─────┼─────┼─────┼───────┼─────┼───────────────────┤
│32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誠品西門店 │58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33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誠品西門店 │48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34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威可得實業有 │1293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限公司 │ │一枚 │
├──┼───┼─────┼─────┼─────┼───────┼─────┼───────────────────┤
│35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6 │ 錢櫃企業股份 │438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36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千琪運動廣場 │10038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37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加州陽光 │303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銀行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38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中國石油屈尺 │62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銀行 │00000000 │ │ 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39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中國石油屈尺 │5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銀行 │00000000 │ │ 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40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7 │ 鴻運餐廳有限 │2261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公司 │ │一枚 │
├──┼───┼─────┼─────┼─────┼───────┼─────┼───────────────────┤
│41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42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 │ │ │ │ │ │ │
├──┼───┼─────┼─────┼─────┼───────┼─────┼───────────────────┤
│43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遠東百貨股份 │35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44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遠東百貨股份 │54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銀行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45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8 │ 浪漫一生餐廳 │1716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46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9 │ 富邦商業銀行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47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9 │ 立昇餐廳 │19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銀行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48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9 │ 水車坊有限公 │1346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銀行 │00000000 │ │ 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49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0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0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3/10 │ 風車通訊 │30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署押│
│ │ │ 銀行 │00000000 │ │ │ │一枚 │
├──┼───┼─────┼─────┼─────┼───────┼─────┼───────────────────┤
│51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2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 │ 鮮饌餐飲事業 │207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己○○」│
│ │ │ 銀行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己○○」署押各一枚 │
├──┼───┼─────┼─────┼─────┼───────┼─────┼───────────────────┤
│53 │己○○│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2 │ 中國信託商業 │2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4 │丁○○│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4 │ 彰化商業銀行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55 │丁○○│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5 │ 中國信託商業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6 │丁○○│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6 │ 中國信託商業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7 │丁○○│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8 │ 中國信託商業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58 │丁○○│ 富邦商業 │00000000 │93/4/19 │ 國泰世華銀行 │6000 │無簽單 │
│ │ │ 銀行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59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3/23 │ 中國信託商業 │ 70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60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3/31 │ 意亂情迷情趣 │ 3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精品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61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4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2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4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3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4 │ 中國信託商業 │ 10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64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0 │ 雅虎國際資訊 │ 1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5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68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6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68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7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98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8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1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69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10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70 │丙○○│中國信託 │00000000 │ 93/4/11 │ 蕃薯藤數位科 │ 120 │無簽單 │
│ │ │商業銀行 │00000000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
├──┼───┼─────┼─────┼─────┼───────┼─────┼───────────────────┤
│71 │丙○○│玉山銀行 │00000000 │93/3/18 │ 玉山商業銀行 │30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2 │丙○○│玉山銀行 │00000000 │93/3/22 │ 玉山商業銀行 │ 5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3 │丙○○│玉山銀行 │00000000 │93/4/29 │ 中國石油新生 │146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74 │丙○○│玉山銀行 │00000000 │93/4/30 │ 中國信託商業 │1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75 │丙○○│玉山銀行 │00000000 │93/4/30 │ 康是美生活藥 │20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76 │丙○○│玉山銀行 │00000000 │93/5/10 │ 雅虎國際資訊 │32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77 │丙○○│遠東銀行 │00000000 │93/3/19 │ 遠東商業銀行 │10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8 │丙○○│遠東銀行 │00000000 │93/3/19 │ 遠東商業銀行 │20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提款機 │ │ │
├──┼───┼─────┼─────┼─────┼───────┼─────┼───────────────────┤
│79 │丙○○│遠東銀行 │00000000 │93/3/22 │ 中國信託商業 │3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0 │丙○○│遠東銀行 │00000000 │93/4/8 │ 雅虎國際資訊 │99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81 │丙○○│聯邦銀行 │00000000 │93/3/20 │ 多明哥企業有 │ 18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82 │丙○○│聯邦銀行 │00000000 │93/3/20 │ 又如有限公司 │ 20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83 │丙○○│聯邦銀行 │00000000 │93/3/22 │ 中國信託商業 │ 16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4 │丙○○│聯邦銀行 │00000000 │93/5/11 │ 加得滿股份有 │ 117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85 │丙○○│誠泰銀行 │00000000 │93/3/22 │ 中國信託商業 │ 3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6 │丙○○│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4 │ 中國信託商業 │ 2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銀行提款機 │ │ │
├──┼───┼─────┼─────┼─────┼───────┼─────┼───────────────────┤
│87 │丙○○│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4 │ 康是美生活藥 │ 1053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88 │丙○○│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5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89 │丙○○│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24 │ 鉅威科技有限 │ 27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公司 │ │ │
├──┼───┼─────┼─────┼─────┼───────┼─────┼───────────────────┤
│90 │丙○○│誠泰銀行 │00000000 │93/4/25 │ 雅虎國際資訊 │ 3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91 │丙○○│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4 │ 中國石油新生 │ 1785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92 │丙○○│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4 │ 四季芳庭餐廳 │ 1859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93 │丙○○│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6 │ 屈臣氏 │ 74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94 │丙○○│誠泰銀行 │00000000 │93/5/9 │ 惠康百貨 │ 67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95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4392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96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5592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97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119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98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1 │ 玉婦有限公司 │ 198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99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摩沙皮鞋店 │ 40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00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新光三越百貨 │ 864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01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臺灣路威股份 │ 189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02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2 │ 臺灣路威股份 │ 350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03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4 │ 綺茵企業有限 │ 196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04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4 │ 紅陽科技股份 │ 175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05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6 │ 新光三越百貨 │ 289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06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6 │ 新光三越百貨 │ 3294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07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6 │ 新光三越百貨 │ 3942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
│ │ │ │00000000 │ │ 公司 │ │一枚 │
├──┼───┼─────┼─────┼─────┼───────┼─────┼───────────────────┤
│108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7 │ 風訊通訊 │ 168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
│ │ │ │00000000 │ │ │ │一枚 │
├──┼───┼─────┼─────┼─────┼───────┼─────┼───────────────────┤
│109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3/19 │ 合作金庫提款 │ 13000 │無簽單 │
│ │ │ │00000000 │ │ 機 │ │ │
├──┼───┼─────┼─────┼─────┼───────┼─────┼───────────────────┤
│110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4 │ 中國石油新店 │ 143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北新路站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11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5 │ 惠康百貨股份 │ 14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12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7 │ 惠康百貨股份 │ 279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13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18 │ 中國石油新生 │ 11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
│ │ │ │00000000 │ │ 北路站 │ │一枚 │
├──┼───┼─────┼─────┼─────┼───────┼─────┼───────────────────┤
│114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 │93/4/20 │ 惠康百貨股份 │ 1083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115 │丙○○│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0 │ 新光三越百貨 │ 3856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南京西路分公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司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16 │丙○○│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1 │ 康是美生活藥 │ 968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17 │丙○○│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1 │ 康是美生活藥 │ 13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店林北門市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18 │丙○○│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2 │ 新光三越百貨 │ 30600 │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
│ │ │ │00000000 │ │ 南京西路分公 │ │署押一枚,及複寫於持卡人存根聯、銀行存│
│ │ │ │ │ │ 司 │ │查聯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 │
├──┼───┼─────┼─────┼─────┼───────┼─────┼───────────────────┤
│119 │丙○○│荷蘭銀行 │00000000 │93/3/12 │ 臺灣路威股份 │ 26800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
│ │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一枚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發卡銀行 │卡號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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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2 │ 20000 │
├──┼───┼────────┼─────────┼─────┼────┤
│ 2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2 │ 20000 │
├──┼───┼────────┼─────────┼─────┼────┤
│ 3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4 │ 20000 │
├──┼───┼────────┼─────────┼─────┼────┤
│ 4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4 │ 20000 │
├──┼───┼────────┼─────────┼─────┼────┤
│ 5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5 │ 20000 │
├──┼───┼────────┼─────────┼─────┼────┤
│ 6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5 │ 20000 │
├──┼───┼────────┼─────────┼─────┼────┤
│ 7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6 │ 20000 │
├──┼───┼────────┼─────────┼─────┼────┤
│ 8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6 │ 10000 │
├──┼───┼────────┼─────────┼─────┼────┤
│ 9 │己○○│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4/18 │ 1000 │
├──┼───┼────────┼─────────┼─────┼────┤
│10 │己○○│萬泰銀行 │000000000000 │93/4/15 │ 5100 │
├──┼───┼────────┼─────────┼─────┼────┤
│11 │戊○○│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7 │ 40000 │
├──┼───┼────────┼─────────┼─────┼────┤
│12 │戊○○│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17 │ 30000 │
├──┼───┼────────┼─────────┼─────┼────┤
│13 │乙○○│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2/27 │ 20000 │
├──┼───┼────────┼─────────┼─────┼────┤
│14 │乙○○│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2/27 │ 8000 │
├──┼───┼────────┼─────────┼─────┼────┤
│15 │乙○○│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22 │ 1000 │
├──┼───┼────────┼─────────┼─────┼────┤
│16 │乙○○│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93/4/21 │ 1000 │
├──┼───┼────────┼─────────┼─────┼────┤
│17 │乙○○│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9 │ 20000 │
├──┼───┼────────┼─────────┼─────┼────┤
│18 │乙○○│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5 │ 20000 │
├──┼───┼────────┼─────────┼─────┼────┤
│19 │丁○○│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0 │ 3000 │
├──┼───┼────────┼─────────┼─────┼────┤
│20 │丁○○│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1 │ 19000 │
├──┼───┼────────┼─────────┼─────┼────┤
│21 │丁○○│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1 │ 3000 │
├──┼───┼────────┼─────────┼─────┼────┤
│22 │丁○○│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3/31 │ 3000 │
├──┼───┼────────┼─────────┼─────┼────┤
│23 │丁○○│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93/4/8 │ 2000 │
├──┼───┼────────┼─────────┼─────┼────┤
│24 │丁○○│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2 │ 10000 │
├──┼───┼────────┼─────────┼─────┼────┤
│25 │丁○○│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5 │ 10000 │
├──┼───┼────────┼─────────┼─────┼────┤
│26 │丁○○│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5 │ 15000 │
├──┼───┼────────┼─────────┼─────┼────┤
│27 │丁○○│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93/4/6 │ 15000 │
├──┼───┼────────┼─────────┼─────┼────┤
│28 │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93/5/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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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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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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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丙○○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一張 │ │
├──┼─────────────────────┼────┼─────┤
│ 2 │丙○○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二張 │ │
├──┼─────────────────────┼────┼─────┤
│ 3 │丙○○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三張 │ │
├──┼─────────────────────┼────┼─────┤
│ 4 │丙○○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四張 │ │
├──┼─────────────────────┼────┼─────┤
│ 5 │丙○○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單│ 十六張 │ │
├──┼─────────────────────┼────┼─────┤
│ 6 │乙○○國泰世華銀行存簿 │ 一本 │ │
├──┼─────────────────────┼────┼─────┤
│ 7 │戊○○慶豐現金卡對帳單 │ 一張 │ │
├──┼─────────────────────┼────┼─────┤
│ 8 │繳款日期表 │ 一張 │ │
├──┼─────────────────────┼────┼─────┤
│ 9 │償還債務協議書 │ 一張 │ │
├──┼─────────────────────┼────┼─────┤
│ 10 │甲○○和信電訊帳單 │ 二張 │ │
├──┼─────────────────────┼────┼─────┤
│ 11 │丙○○繳款單據 │ 一疊 │ │
├──┼─────────────────────┼────┼─────┤
│ 12 │甲○○聯邦銀行存簿(作廢) │ 一本 │ │
├──┼─────────────────────┼────┼─────┤
│ 13 │丙○○貸款資料 │ 一疊 │ │
├──┼─────────────────────┼────┼─────┤
│ 14 │乙○○貸款資料 │ 一疊 │ │
├──┼─────────────────────┼────┼─────┤
│ 15 │己○○貸款資料 │ 三張 │ │
├──┼─────────────────────┼────┼─────┤
│ 16 │銀行轉帳櫃員機明細交易表 │ 一疊 │ │
├──┼─────────────────────┼────┼─────┤
│ 17 │王茂盛貸款資料 │ 二張 │ │
├──┼─────────────────────┼────┼─────┤
│ 18 │甲○○貸款資料 │ 九張 │ │
├──┼─────────────────────┼────┼─────┤
│ 19 │記事本 │ 七本 │ │
├──┼─────────────────────┼────┼─────┤
│ 20 │丙○○和信電話卡 │ 二張 │ │
├──┼─────────────────────┼────┼─────┤
│ 21 │發票 │ 六張 │ │
├──┼─────────────────────┼────┼─────┤
│ 22 │乙○○聯邦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 一本 │ │
│ │五一一一) │ │ │
├──┼─────────────────────┼────┼─────┤
│ 23 │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密碼 │ 二張 │ │
├──┼─────────────────────┼────┼─────┤
│ 24 │乙○○貸款客戶基本資料影本 │ 一張 │ │
├──┼─────────────────────┼────┼─────┤
│ 25 │筆記本 │ 一本 │ │
├──┼─────────────────────┼────┼─────┤
│ 26 │丁志遠律師撰寫協議書請款單(律師費) │ 一張 │ │
├──┼─────────────────────┼────┼─────┤
│ 27 │己○○富邦銀行信用卡帳單 │ 一份 │ │
├──┼─────────────────────┼────┼─────┤
│ 28 │員工資料(丁○○、乙○○、甲○○、李蓓蓓、│ 一份 │ │
│ │王健行等五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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