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駿強原名黃修欽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游敏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鈞原名陳奕衡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4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