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重上更(三),9,201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繆 璁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30號,中華民國93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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