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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17日執行羈押,至同年9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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