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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丙○○
乙○○ 同上
被 告 丁○○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333 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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