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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宜康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109號),對被告丙○○、宜康交通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號案件),被告丙○○本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98年度交易字第730號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99年度交上易字第109號案件審理中,惟被告丙○○業於99年8月18日向本院撤回上訴,有99年8月16日撤回上訴狀附卷可憑,是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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