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重交附民上,2,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上 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訴判決(97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也未作何陳述,但依其在刑事訴訟的陳述,不承認有侵權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被上訴人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已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原審駁回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稱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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