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重附民,35,20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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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李文君
李文贔
郭金桂
李子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妙秋律師
被 告 江祥傳
梁順杰
王世宗
洪建𩃀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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