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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
原 告 金輝銀樓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戊 ○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9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因關於原告請求之損害金額認定不易,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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