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重附民上,1,2010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62,559,500元。

二、陳述:詳如附件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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