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蕭妘潔原名蕭卉湘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上訴人 林銀珠
號8樓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8號,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詐欺案件)。
查上訴人請求新台幣(下同)一千九百餘萬元,被上訴人認至多四百餘萬元,事涉舉證責任問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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