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財旺
選任辯護人 陳淑貞 律師
被 告 郭金調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 律師
被 告 陸敬德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 律師
被 告 黃教浪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律師
被 告 黃朝欽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律師
被 告 蕭財木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律師
被 告 蕭騰舜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 律師
被 告 藍倍敏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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