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金上重訴,8,201008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銀行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2月1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8月31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