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附民,100,2010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284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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