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附民,141,201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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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甲○○
丙○○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12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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