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附民,180,201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 175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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