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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甲○卷內代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之父卷內代.
甲○之母卷內代.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2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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