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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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