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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丙○○
乙○○原名郭秋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當庭撤回上訴,有其撤回上訴聲請書附於刑事卷宗可稽。
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從附麗,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訴訟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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