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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被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原審及本院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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