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崑樹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16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第四行之「本院『裁定』如下」應更正為「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案由欄有如上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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