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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上易字第29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承達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審易字第8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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