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上訴,1149,20120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翔寧
王義忠

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1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100 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翔寧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本院判決所載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三部分)、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犯罪事實四(一)部分)、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犯罪事實五部分),暨上訴人即被告王義忠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犯罪事實三部分),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判決在案,有本案卷宗可稽。
茲被告陳翔寧、王義忠此部分所犯,核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6款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陳翔寧、王義忠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自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