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許碧蕙
許碧芬
許碧玲
許永明
許正昇
許碧珍
許碧蘭
前列七人共同
自訴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湯偉祥律師
吳峻亦律師
被 告 詹華色
選任辯護人 彭安國律師
被 告 裴 偉
陳志峻
程紹菖
盧誠輝
曾文哲
前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
李維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73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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